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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养老院掠影
http://www.100md.com 2005年2月1日 《家庭中医药》 2005年第2期
     我国古代先贤认为,“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是“大乱之道”,因此要使孤老得其所。最早的养老场所的雏形出现在奴隶制社会,据《礼记·王制》记载:“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这里提到的“序”与“学”,就是夏殷时代养老的最初机构,也兼有教育下一代的职能。时至周代,也注意到对老病残废鳏寡孤独的照顾。《管子·入国篇》载的慈幼、恤孤、养老和问疾等事,显然包括了养老保健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南北朝时,魏孝文帝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令将司州、洛阳两地贫病老者别坊居住,备有药物,给以衣食。梁武帝笃信佛教,于普通二年(521年),在京师设置孤独园,收养孤苦无依的老人。到了唐代,养老院制度正式形成,在长安设有养病院又名悲田院,收养贫病无依的老年乞丐,政府派专人负责其事,并由佛教寺院具体管理。

    北宋初期,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立有东、西两个福田院,专门收养孤独有病的老年乞丐,供给口粮和零用钱,但是能进院的老人极少,最少时只有24人。后来到宋英宗年间,又增设了南、北福田院,四个福田院共可容纳300多名老人。东南西北院是按京城的方位开设的,可能进院的,人要根据住所方位来确定。此时,养老的福田院已脱离了佛教寺院,改由政府管理,由皇室供给银两。

    元朝于至元八年(1271)下令,各路(相当于目前的地州市)要设立济众院,收养鳏寡孤独、残疾不能自养的老人,供给一定粮食和柴薪,当众发放,不得贪占。至元十九年(1282)下令各路设立养济院一所,可能系将济众院改名。成宗元贞二年(1296)下令,但凡下发恩诏,就给孤老一人一匹布、一匹帛。但这些规定大多不能实现,只有少数官员认真执行,如至正年间在福建邵武路任经历的郭瑛,在城西建立惠老慈济堂,为堂买田,收取地租,供养入堂老人。

    明朝政府有收养孤老的法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主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明建国之初即诏令府县设置养济院。洪武十九年(1386)规定,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每年发米六石(一石相当于60公斤),建文年间改为三石,令亲戚代养,无亲可投的入养济院。到了成化十六年(1480),仅京城历年共赡养鳏寡孤独的老人有7490多人。嘉靖六年(1527)又令在北京5个城区各设养济院一所,尽数收养贫穷老人。巡城吏如发现乞丐,也送交养济院。可见当时北京的孤独老人,有的进养济院领取口粮、布匹,过集体生活;有的向政府领取粮布,和亲戚生活在一起。

    清朝康熙皇帝倡导,在北京设立普济堂,要求各地仿效建立,收养年老贫民,供养人和生活水平据经济状况而定。乾隆年间,山东淄川县普济堂有公田200亩,年收租100多石粮食,堂内老人每月每人供粮6斗,盐柴钱百文。同时期河南光州普济堂收养老年贫民数十人,年过70不能劳动的,每月给钱150文,若能做些活计的,则给100文。江苏松江普济堂每年收容220名,规定投堂的人要年满50岁,且经堂董事查明,确是无依靠者。凡年力尚壮,能谋生者一概不收。该堂每天定量白米8合,盐菜钱2文,早晚吃稀粥,中午吃干饭,午饭有蔬菜,初一、十五日有豆腐皮等。大多普济堂的支出靠地租收入,如遇歉收年,老人只能以稀粥勉强维生,其他一切费用就领不到了。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救济性质的善堂外,清代还出现了一种合办善堂,如江苏溧阳的养老堂,它有田业,这些田全都是入堂老人自家带进的,因为他们失去了劳力,雇工生产,收入归堂中公用。这属于有一定产业的老人,联合起来共同生活的自助性团体。, 百拇医药(沈尔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