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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83596
“术前公证”能避免医疗纠纷吗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1日 《保健与生活》 2003年第1期
“术前公证”能避免医疗纠纷吗
“术前公证”能避免医疗纠纷吗

     首例术前公证 一石激起千重浪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既损害了医务人员的社会形象,又给医院管理带来了诸多麻烦。2000年,一位先天性严重眼疾患者,一只眼早已失明,另一只眼视网膜剥离、出血,如果不立即进行手术就会失明。该患者跑了多家医院求治,但因医疗风险太大,医院不愿为其手术。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苦苦恳求下,江苏省锡山市医院决定为其做手术。尽管患者家属一再表示,如果手术失败不会追究医院的责任,但该医院坚持与患者签订了一份医疗协议并由公证处公证。

    一石激起千重浪,继江苏省锡山市医院为了减少纠纷想出了先公证后做手术的办法后,四川等地医院也纷纷仿效。成都市某大医院借鉴江苏的经验,拟实行在危重病人被推进手术室之前,医院与家属先签订一份相关协议,协议规定“医院按正规治疗方式操作,如手术中出现意外情况,医院概不负责"。然后经过公证处公证,协议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护城乡鲁岗村村民蔡某,4年前因左胫骨上端疼痛难忍,被医院诊断为“骨化性纤维瘤”,并进行了“病灶清除+植骨术”。尽管手术做过了,但左腿仍然反复疼痛,并逐渐加重,吃一般的止痛药也无济于事。2002年7月,蔡某住进了安徽省某大医院。

    蔡某入院后,医院对他进行了细致的检查,最后确诊为左胫骨骨肿瘤术后复发,经过多方会诊,认为此肿瘤可能是良性的,肢体可保留。但由于蔡某左腿已丧失了正常功能,也可以截肢装上假肢。

    蔡某为了早一点摆脱疾病的折磨,主动找到主管医生,要求为其施行截肢手术。由于医生们对蔡某的病症难以确诊,并建议蔡某转到上海等地大医院接受进一步诊断及治疗,但遭到蔡某拒绝。这种情况下,医院为了避免术后纠纷,建议患者到公证处对手术进行公证。

    2002年8月23日,蔡某及其亲属向安徽省肥东县公证处递交了声明书:“因我左腿患骨瘤,整日疼痛难忍,夜不能寐,经反复考虑,现决定做截肢手术,请医师医治,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如出现意外,后果自负。”当天,肥东县公证处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对蔡某递交的声明书进行了公证。这也是合肥地区医疗卫生系统的首次“术前公证”。

    据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地的报道,已在各省市悄然出现的手术公证作为一件新生事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方的不同反响集中到一个问题,这一招真能避免医疗纠纷吗?

    医生认为:手术公证可以使我们轻装上阵

    在上海瑞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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