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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82205
他们为什么败诉(连载)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日 《保健与生活》2005年第9期
     医患纠纷是一个永恒的矛盾,也是长期困扰医患双方的问题,出现纠纷应当正确维权,否则只能是适得其反。以下根据有关案例,说明在诉讼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阻挠医疗鉴定

    [案情简介] 原告:xx、新生儿张某 被告:某医院

    产妇xx因分娩住进某医院产科,根据病史提示有产妇ABO血型不合(新生儿溶血)的可能性,同时产妇人住医院时B超检查提示可能有脐带绕颈情况。

    分娩时新生儿有窒息,吸入性肺炎,缺氧性脑病以及新生儿溶血,医院经过治疗,患儿治愈出院,患方随即以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而起诉,请求高额损害赔偿。

    原被告双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举证和证据交换,院方举证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等。

    在进行鉴定时,原告方当事人没有出席,只有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参加。院方提出,关于人身性鉴定,当事人应当参加,否则,因为无法进行必要的检查而有碍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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