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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82817
违反用药常规 医院赔偿2万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1日 《保健与生活》 2005年第11期
     患有前间壁心肌梗死的方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当地医院就诊;方先生的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速、陈旧性前间壁心梗、肺型P波、下侧壁ST段变化。”医生诊断后给予方先生以倍他乐克、长效异乐定、麝香保心丸等药物。然而,方先生回家后却感到心悸加剧,呼吸困难,但当晚未再去医院就诊。第二天方先生不治而亡。

    死者的四姐弟认为,医院在心电图显示病情严重的情况下,应将病人留院观察,并应不断的进行医学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如对治疗没有把握,则应立即转院抢救。现在因医院的行为造成方先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医疗事故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元的诉请。

    诉讼中,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区医学会对方先生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作出鉴定,区医学会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死者姐弟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为此,法院又委托了市医学会鉴定。经鉴定,导致方先生死亡的原因为陈旧性心肌梗死伴心力衰竭,患者原有的疾病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心肺功能检查,未要求患者留院观察或转院进一步治疗,并给予较大剂量的倍他乐克,违反用药原则,诊断治疗措施不当,与患者死亡亦存在一定关系。结论为双方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这起医疗争议经市医学会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原有的疾病,医院违反用药原则,诊断治疗措施不当与患者的死亡也有一定关系,故认定医院承担300%赔偿责任。这起医疗事故医院的确存在一定过失,其家属精神上遭受打击,应当予以抚慰,至于金额的确定应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百拇医药(正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