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疗养医学》 > 2008年第3期
编号:11585301
改进疗养院飞行人员健康鉴定工作的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1日 《中国疗养医学》 2008年第3期
     飞行人员健康鉴定是军队疗养院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军队编制体制调整,军队疗养院中从事飞行人员健康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增加了许多新的成分,为飞行人员健康鉴定队伍建设与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和条件。与此同时,为适应现行卫生保障体制,对军队疗养院飞行人员健康鉴定的法规制度也做出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军队疗养院在军队飞行人员健康鉴定工作中的权限和责任。本文针对近年来军队疗养院飞行人员健康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与同行商榷。

    1正确把握飞行人员健康鉴定的权限

    飞行人员健康鉴定权限曾几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之前由空、海军专职体检机构施行飞行人员年度定期体检和健康鉴定,由空、海军医院兼职体检机构施行飞行人员不定期体检和健康鉴定。1984年飞行人员定期体检和健康鉴定工作转由疗养院进行;当时规定现役飞行人员的各类体检和结论都可以由疗养院作出;1991年有关规定对疗养院的体检和鉴定权作出限定;2002年有关规定对疗养院的体检和鉴定权作出进一步限制[1]。

    现行有关规定明确:疗养院应当成立飞行人员健康鉴定委员会,对飞行人员体检作出健康鉴定结论,评定健康等级。并明确规定了疗养院进行飞行人员大体检和健康鉴定权限,当疗养院难以作出结论或超越疗养院体检和鉴定权限时,应当按照医疗体系转由海军、空军总医院和航空医学研究所进行体检和医学鉴定。换言之,部分规定种类的飞行人员体检和医学鉴定疗养院无权进行。调查中发现有的疗养院不能准确把握疗养院飞行人员体检和健康鉴定的权限,存在越权体检结论的问题。

    建议疗养院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实施飞行人员健康鉴定,对于现行规定中未明确权限的体检种类,疗养院可以根据军兵种军级以上单位的要求予以安排,并由符合资质的体检医师实施,由疗养院健康鉴定委员会集体慎重结论。

    2正确认识飞行人员健康鉴定的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飞行人员健康鉴定的基本依据。在对疗养院作飞行人员健康鉴定工作调研中发现,对于《标准》的理解、掌握存在不准确、不全面、不统一等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标准》应当有正确的认识。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公布于1912年的世界上第一个飞行人员体格检查规定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834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