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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87650
女方怀孕男方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吗?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1日 《健康生活》 2008年第3期
     律师同志:

    我的妹妹于2002年同其男友举行了婚礼,但双方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最近,我妹妹怀孕,男方以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责令我妹妹从其家中搬出。我妹妹以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由,不同意男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与男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请问,法院会支持我妹妹的意见吗?

    读者张某

    张某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只适用于按照《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对于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很显然,你反映有关你妹妹的情况适用于后一种规定。至于你妹妹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决于他们双方的自愿,人民法院或其他人均无权干涉。因此,尽管男方的做法欠妥当,但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你妹妹的要求,只能依法办事,判决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律师王同翠),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