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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在法律上应受惩罚吗?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0月1日 《健康生活》 2008年第10期
     律师同志:

    我现在的妻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但她竟恶人先告状,到法院起诉与我离婚,现案件正在我所在的镇法庭受理。我有如下几点疑问需向您请教:受害方对“第三者插足”没有取得证据或证据不完整时,是否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帮助受害方取得证据?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赔偿哪些损失及侵权的第三者在法律上应受什么惩罚?

    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可知,法院审判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即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完全的、充分的、真实的证据。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依当事人请求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有请求法院而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

    如果因“第三者插足”导致一方起诉离婚,则法院在判决中分割夫妻财产应适当照顾受害方。除外,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案件中,如果“第三者”插足不致引起婚姻解体等严重后果,受害人可以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减轻、消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如果导致婚姻解体,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百拇医药(左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