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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77834
政策法规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1日
    参见附件(0kb)。

     三类单位须按季度

    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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