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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6480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简析(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日 《上海医药》 2006年第4期
     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5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出具证明

    过去,邮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只需经营单位在包裹详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盖有专用章的发票就可作为邮局办理邮寄的证明,这样的管理势必给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针对这个问题,本次新《条例》特别规定,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同时由省级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

    4.6 专门处方资格和专用处方制度

    《条例》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4.7 保证合理用药需求

    保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获得药品,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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