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 > 《上海医药》 > 第3期 > 正文
编号:11585448
关于上市后药品再评价立法的思考(1)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1日 《上海医药》
     摘 要 目的:促进上市后药品再评价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方法:阐述上市后药品再评价立法的必要性,并在比较日本和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后药品再评价立法提出建议。结果和结论:要建立完善我国上市后药品再评价制度,就需要不断推进其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关键词 上市后药品 再评价 立法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08)03-0116-03

    近年来,药害事件的出现使得上市后药品再评价制度备受关注。上市后药品再评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并得出再评价结果的过程。上市后药品再评价是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药品上市后监管的主动行政手段,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对特定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作出客观评价,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提供依据。同时,上市后药品再评价的结果还可以为指导和规范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建议,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药品政策提供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充分认识到上市后药品再评价对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意义,从实际出发总体设立了上市后药品再评价制度,但因缺少具体实施细则而略显苍白,事实上只有靠法律的强制、引导和规范,才能完善并确保上市后药品再评价职能的实现,才能保证制度得以落实并保持稳定和持久发展。

    1 上市后药品再评价立法的必要性

    1.1 上市后药品再评价全面性和长期性的需要

    上市前的评价是在有限条件下对药品安全性和疗效作出的初步评价, 只是药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评价。显然,药品上市之后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需要加以管理,并且需要对这些问题从技术上进行分析、评估 ......
1 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