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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250454
外科临床伦理学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5日 《上海医药》 2012年第16期
     2)告知顺序 告知义务的第一对象为患者本人。当患者无法接受告知时,医师应对患者授权委托人或者依法定顺序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进行告知;医师在需要向患者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时,最好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顺序进行告知。接受告知的人应能理解告知的内容及承担的相应责任,但是未成年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被告知对象。

    3)特殊情形下的告知 当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均无法告知及签署同意书时,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即法人—院长)或其被授权人(负责人的授权人,如法律顾问,医务处长等)签署同意书,但是要对相关情况做特别说明。凡是涉及生育及性器官的手术,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毁损性手术必须由本人签字,并由本人注明手术名称,毁损部位。

    4)告知的方式方法 不同的患者、病情不同,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的不同、术中术后出现的并发症、意外也不同。所以手术风险要详尽、认真告知,语言表达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医学术语。根据有关分析,大多数手术纠纷往往是因患者的期望值超过了医疗所能达到的效果而引发的,这说明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不仅必要而且应该充分,并能让被告知人充分理解。

    5)谨守知情同意范围 患方虽然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是医务人员决不能擅自扩大手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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