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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14100
新时期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现状分析(3)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0月15日 《上海医药》 2012年第20期
     3.5 明确农村立法工作的主要管理主体

    地方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各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上文中提到的现阶段农村卫生立法规范高位阶法律规范较少的现象,表明各地方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较低。但并不是说笔者同意将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作为农村卫生立法工作的主要管理主体。虽然立法的位阶越高,越能体现该问题在实践中是被重视且较为重要的问题,但是,笔者更同意农村立法工作的主要管理主体应为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政府的观念,原因有三:①行政手段具有高效性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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