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上海医药》 > 2014年第7期 > 正文
编号:12708602
国外罕用药创新激励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3)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王雅雯 茅宁莹 褚淑贞
第1页

    参见附件。

     罕用药的研发需要很大的精力和财力,但并不一定能够获利。为了保障企业研发罕用药的积极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的经验,对研发企业从税金、研发资助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补贴。

    3.2 加大对罕用药的国家负担比例,减轻患者负担

    我国现在使用的罕用药大都是进口药品,由于制药企业的高定价和关税,罕用药价格高,加重了患者的家庭负担。建议国家将更多的罕用药收录到国家医保目录中,降低患者自付医疗费用,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同时,从价格上由国家进行一定的补贴,减轻患者负担,保障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研发的动力。

    3.3 为罕用药研发与生产提供相应的信息指导与审批便利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政府部门设立和资助疾病病理学研究的做法,由政府资助罕见病研究和罕用药开发。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药品研发企业提供罕用药研发技术和新药申请等方面的信息或专家建议,帮助申请人在节约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成功率[14]。

    3.4 赋予罕用药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利

    根据美国对罕用药的政策,罕用药拥有7年的市场独占保护权利,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政策给予10年的市场独占期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介绍页,详见PDF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