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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04430
“互联网+”背景下中国基本养老服务运行机制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17年2月25日 《上海医药》2017年第6期
     产业发展,立法先行,专门性养老法律的存在是社会体系和谐运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5]。我国目前养老领域只有指导性规范文件,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6]主要涉及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宏观内容,没有养老领域的立法就很难对养老行业发展进行准确预期。养老服务业供给者众多,却呈零碎化发展态势,如何形成养老服务的规模化发展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7]。

    2.2 行业标准不精细,社会资本难以进入

    家政服务行业设有5个国家标准,包括2015年颁布的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和家政服务质量规范。但这其中没有设立养老服务的国家标准,而已有的家政服务质量规范内容宽泛,难以完全涵盖和应对现有的养老服务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

    可量化的精细标准是一个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具体表现,可以降低纠纷发生时的责任归属困难及防范运营风险。首先,我国的养老机构并没有明确的分类,一般都为综合性养老机构。但日本的养老机构可以分成4大类,23个子项目,其专业化程度高,服务标准精细,在养老服务精细化、量化标准方面有很多供我们学习的地方[8]。其次,养老服务中介机构为众多的居家养老人员提供养老服务,却只是家政服务机构的一个服务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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