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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09230
医疗费应由谁负但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1日 《知识窗》 2002年第11期
     林某夫妇外出打工,将其12岁的儿子林杨托付给邻居张某照顾,林某定期从外地寄回生活费。一日,林杨在放学路上与周某之子发生争执,林杨将周某的儿子推跌在路旁的坑道中,致其左手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60元。周某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其子医疗费。张某只好先替林某垫付1260元。林某回家后,张某告知此事,林某却说,孩子以前很听话,还是三好学生,现在跟同学打架,是张某疏于教育造成的。林某拒绝返还张某垫付的医疗费,张某无奈,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林某夫妇是林杨的法定监护人。林某将其子托付给张某,即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张某,张某成为林杨的委托监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林某的托付行为目的是让张某在生活上照顾林杨,并无监护职责的其他特别约定,且张某的监护与林杨的侵权行为并无因果的必然联系,张某没有过错,不负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林某返还张某为其垫付的1260元。, 百拇医药(梁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