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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斩首时间有讲究
http://www.100md.com 2012年4月1日 知识窗 2012年第4期
     看《水浒传》,觉得最精彩、最激动人心的情节,就是“劫法场”:在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白龙庙英雄小聚义”里,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场,有人报一声:“午时三刻已到!”监斩官便道:“斩讫报来!”正在此时,梁山好汉一齐发作,“十字路口茶坊楼上一个虎形黑大汉,脱得赤条条的,两只手握两把板斧,大吼一声,却似半天起个霹雳,从半空中跳将下来”;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场石秀跳楼”,卢俊义要被处斩,也是在十字街头法场上,也是“午时三刻到了”一声喊,刽子手就要动手。等在酒楼上的石秀吼一声:“梁山泊好汉全伙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卢俊义就走。

    为什么当时行刑总是选在“午时三刻”?

    “午时”一般约合中午11点至13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12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

    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处死他有关联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于是,“午时三刻”成为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时间,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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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时三刻”问斩犯人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神最为疲乏,往往呈现昏昏欲睡的状态,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在被砍头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如此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也有一些体谅犯人的考虑,体现了古代严酷法治下尚存的一丝人道主义。

    那么,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呢?事实并非如此。

    比如唐宋时的法律就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在此期间都不得执行死刑。

    而且,法律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有人计算后认为,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即在大约下午1时到5时之间行刑,并不是“午时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在清朝的小说里,描写“午时三刻”行刑的细节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里说:“当时秋尽冬初天气,凡各府州县监牢内,有那十恶不赦的重囚,例于此时处决。是日双流县知县高捷,接得圣旨到来,开读过了,即把处决有名的几个斩犯,到了五更时分,绑到十字街坊行刑。”这里说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从严谨的角度来看,“午时三刻”这样的说法本身也站不住脚。因为,过去根本不存在“午时三刻”这么一个时间,要么就是午初三刻,那就是11:45分;或者是午正三刻,则为12:45分。在古代,提时间时,必提到某初或某正。而某时,仅为对一个时辰的笼统说法而已。所以,“午时三刻”的说法实际不存在。先前所提到的“午时三刻”,其实就是“午初三刻”。, http://www.100md.com(刘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