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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0954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意义及应用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日 刘 悦 霍本兴 孙承业 许恕中 陈 良 阎 波 张旸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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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2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或使用有毒、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备产品包装上,必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然而,在我国却没有一套统一的、专用于工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一直以来都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这就造成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之间的警示标识概念不清、意义混淆、可读性差业问题,不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保护条例》的贯彻和实施。

    文献标识码:1006—3617(2006)02017802

    中图分类号:R13

    文献标识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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