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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40713
宋朝法官不敢狎妓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日 《养生保健指南》2014年第2期
     宋代保留着官妓制度——官妓者,即由官府供养、为官员执役的妓女——官府有什么公宴之类,习惯叫来官妓歌舞助兴,许多才华出众的官员还跟官妓过从甚密,如欧阳修、苏轼、秦观等人都与她们有过诗酒唱和。但是,如果我们以为宋朝官员可以随便眠花宿柳、狎妓嫖娼,那就想错了。

    宋代官妓的工作只限于在公宴上唱唱歌、跳跳舞、弹弹琴,助助酒兴——宋代一流的妓女,不但“能文词,善谈吐,亦平衡人物,应对有度”,而且“丝竹管弦,艳歌妙舞,咸精其能”。至于上床,对不起,那不是官妓的义务,她完全有权利拒绝这种过分的要求,而且法律也主张严惩向官妓索求性服务的官员:“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官员与妓女的过分亲昵之举,当时叫做“踰滥”,属于“赃私罪”。按照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的一项立法,官员“若只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在法纪严明的情况下,宋代官员只要“偶有踰滥”,除了受责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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