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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上访”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2月1日 《中老年健康》 2012年第12期
     “告御状”这个词,很多喜爱戏曲和传统故事的人都不陌生,在法律术语上的名称叫“京控”,有些类似于上访制度。

    “鸣冤鼓”最早见于《周礼》的“路鼓”,这是百姓向皇帝、中央机关上访的最早记载。从隋代开始,统治者就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案件必须经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越过一级就算“越诉”;只有走完上述程序后,或者官员都不受理时,才可以敲登闻鼓向皇帝直诉。如果向皇帝“越级上访”,那么也构成越诉。

    拦轿申冤叫做“邀车驾”,属于“越诉”,唐代法律规定笞四十。明朝法律规定: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就可判绞刑。随着京控者越来越多,明清两朝应对京控的措施也越来越严厉。明朝晚期每一朝皇帝都会出台严控京控的新政策。当时通过自残告状的人并不少,明朝统治者也并不顾惜,这些规定都被清朝所继承。清朝规定,上访者只可敲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之外的“鸣冤鼓”,但不允许“邀车驾直诉”。

    “告御状”,本身还有着德政的寓意,是一种底层百姓的政治寄托。从效果看,京控也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皇帝控制官员的政治手段。所以,在京控问题上,并非人们所想象的,皇帝从始至终都严格限制。比如,嘉庆即位之后,一改其父乾隆的政策,表示要“勤求民隐”,不许官员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称自己有时间的话会审阅每起京控案的卷宗。

    但地方官员则不同,他们一心“息讼”,乃至“压讼”,甚至不惜截拿。有的截拿,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绅在路上抢走京控者的盘缠;有的就是地方官员派差人截拿“上访者”。因此,京控大体形成了中央为彰显“政平讼理”,地方官员为“劝民息讼”的博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