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老年健康》 > 2014年第8期 > 正文
编号:12649812
六旬妻诉九旬翁索扶养费 法院一审驳回诉请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1日 中老年健康2014年第8期
     七年前,83岁的高老先生与53岁的田老太登记结婚。一年前,高老先生被子女接走照顾。之后,田老太以失去生活来源为由起诉高老先生,要求他每月支付扶养费1400元,但当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这一诉请。

    2007年4月,高老先生与田老太在公园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居住,靠高老先生每月2800元的退休金生活。2010年2月,高老先生不慎摔伤手臂骨折,他的子女认为田老太对父亲疏于照顾,自此与老太产生矛盾。2012年12月,高老先生开始住到儿子家中,未再回原租房。

    田老太认为,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且身体欠佳,而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高老先生每月支付扶养费1400元。同时,两人的离婚诉讼也正在其他法院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系90岁高龄老人,患有冠心病,目前又面临更换心脏起搏器的处境,需要治疗与照顾。同时,高老先生的养老金可能会小幅增加,但不足以明显改善其经济状况。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高老先生没有能力负担田老太的扶养义务。田老太尚有子女可赡养,对其要求高老先生支付扶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基于婚姻关系的本质,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高老先生的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田老太可另行主张权利。 (王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