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老年健康》 > 2015年第2期 > 正文
编号:12623604
老年人再就业可签劳务合同保护自己
http://www.100md.com 2015年2月1日 中老年健康2015年第2期
     “我在工地上烧了近半年的饭,结果老板跑了,我的薪水也讨不回来了。”61岁的张大妈一脸无奈地来到南京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律师能帮她讨回欠薪。

    与张大妈有类似经历的人还不少,一些老年人到达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常会遭遇劳动纠纷,可是由于他们已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维权比较困难。

    六旬大妈工地干活遭遇欠薪

    2014年2月,张大妈在邻居的介绍下,到一个林老板手下干活,去小工地给工人们做中饭和晚饭,双方说好每个月工资2000元。开始两个月,2000元工资都能按时支付。2014年4月底时,张大妈像以往一样联系林老板,对方却说,自己接了笔生意,要去外地,工资迟一点支付。又一个月过去了,张大妈再次打电话去要钱,林老板说,自己还没回来。

    过了半个月,张大妈再打林老板电话,显示对方关机。她找到工地负责人,可负责人说他们都是和林老板结工钱,张大妈的工资他们早已支付给林老板。

    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张大妈维权难

    张大妈在别人建议下,找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想申请仲裁。可劳动部门却说,张大妈超过了50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张大妈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也感到很为难。

    “我国法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张大妈已经61岁了,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她和林老板之间只能算是短暂劳务雇用合同关系。”律师分析说,可是,若是去法院起诉,张大妈为林老板干活都是口头约定,没有签署任何协议,这点相当不利,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劳动仲裁不行、法院起诉又可能证据不足,最后,法律援助中心只能设法找到林老板,以情动人、以法说理,通过多次调解和劝说,林老板最后终于把欠薪6000元支付给了张大妈。

    老年再就业可签劳务合同保护自己

    笔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哀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可是,这部分退休打工者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

    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说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应该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就算企业与老年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老年人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老年人“再就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7专家介绍,可以跟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老年人就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而非《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