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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性骚扰说不等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1日 《健康向导》 2005年第10期
     【视点】

    法律对性骚扰说不

    6月26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如该草案获得通过将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认性骚扰的违法性。

    据调查,遭遇过性骚扰的所占比例达76.15%,而没有的仅占被调查者的15.93%,表示很难判断占7.92%。其中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性骚扰最容易发生的地方是公交车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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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重庆市大足县法院曾经有过全市第一起性骚扰案。一位16岁的大足少女小菲(化名)不幸遭遇性骚扰后,将“色狼”推上被告席,无奈因证据不足隔断索赔路,最后以调解息诉。

    2004年6月在南宁市民生路步行街上,有一伙专门帮美容院派发美容卡的年轻男子,他们每人手里拿着一叠名片大小的卡片。每遇到年轻女子经过,他们就会上前拦住去路,硬往对方手里塞卡片。在拒绝接受卡片后,有超过一半的女子被他们或拉胳膊,或直接把手递到胸前揩油。个别不堪骚扰的女子呵斥他们的行为时,遭到他们的辱骂。

    康康有话说:每次遇到“咸猪手”就恨不得剁了拿去喂狗!除了大声斥责,我们别无他法,更让人沮丧的是,我们的怒斥连亡羊补牢也算不上,对于那些不怀好意的色狼根本无法起到威吓的作用。

    这个法立得还晚了些,步子还慢了些。即使真的通过,对女性的帮助也不会特别大,至少效果不是立竿见影的。性骚扰的界定是什么?如果遭到性骚扰该如何取证?等等问题都还有待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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