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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不复婚,财产可否要求重新分割
http://www.100md.com 2009年2月1日 《健康向导》 2009年第2期
     编辑同志:

    我夫张某与某女私通,女方怀孕。为了防止女方告状,事情暴露,我夫张某对我说先与我假离婚,待女方孩子生下,事情稳定后,再与我复婚。为此我们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因为是假离婚,在财产分割的多寡上、子女抚养费给付多少上我都未计较。谁知这是一场骗局,经法院判决张某与我离婚后不久,他就与某女结婚,且不想再与某女离婚而与我复婚。请问为此我可否以我与张某的离婚是假离婚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张某与某女的结婚登记,恢复我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如果此请求不妥,我可否要求与张某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读者:云秀

    云秀朋友: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以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要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或诉讼程序,其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婚姻当事人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的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假离婚不予认可,对此早在197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79)反监字第2029号]中就作出了规定。你要求法院撤销张某与某女的婚姻,恢复你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不可能。至于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没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当事人因反悔而起诉,法院将依法予以驳回。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在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起诉的法院将予以审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中有明确规定。就子女抚养费能否重新确定问题,《婚姻法》第37条是这样规定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