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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68199
夫妻签订流产协议,孩子出生是否该抚养等
http://www.100md.com 2008年9月1日 《婚育与健康》 2008年第9期
     夫妻签订流产协议,孩子出生是否该抚养

    Q:吕某与陈某本来是一对恩爱夫妻,因故发生纠纷,二人分手。但是,这时候吕某已经身怀有孕,因二人已决定离婚,于是达成书面协议,孩子由吕某打胎处理,费用由陈某负担。双方郑重其事,签订了协议,之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虽然流产协议签订了,离婚登记也办了,但是,吕某怕流产以后不能生了,决定把孩子生下。就这样孩子在双方离异后出生了,但抚养孩子可不是简单的事,吕某觉得陈某毕竟是孩子的生父,应该承担孩子抚养费。但是陈某对此根本不予理睬。无可奈何,吕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对此吕某胸有成竹,拿出双方签署的流产协议,严词拒绝。法院调解不成,作出判决。让陈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竟然认定流产协议无效,判决其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这是为什么?

    A:《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1条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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