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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28058
我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等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月1日 《婚育与健康》 2009年第1期
     Q 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李某认识。双方很中意,所以很快两个人就搬到一起住了。共同生活近一年后,我对她的一些行为很反感,多次提出异议,李某就是不改。我忍无可忍,以“性格不合”要求分手。李某为此大为光火,说是我把她从姑娘变成了婆娘,要我给她10万元钱算是补偿。我拒绝了她,她就跑到我单位去闹,搞得我很没面子。无可奈何之际,我写了一纸要求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书递交法院,谁知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这是为什么呢?

    A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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