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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日 《婚育与健康》 2012年第6期
     关上灯,瑞玲整个人放松下来。忙碌的一天结束了,她只希望赶快睡着,进入恬静的梦乡,可是,身旁的丈夫致远,手很不安分地一直在她身上游移、探索。

    “今天我好累!”自从怀孕后,瑞玲对房事一点兴趣都没有。初期许是害喜的缘故,可是,现在已经5个月了,照理说应该是性爱的“黄金时期”,然而她的“性”趣却依然故我,一点也没有增加。

    “可是,我好难过!”致远是很体贴的丈夫,妻子怀孕前,他就很少勉强她,有时甚至自行解决,不好意思吵醒睡梦中的太太。

    “我真的很难过呀!”致远像个孩子似的耍赖,不知是真的需要,还是苦肉计。瑞玲好为难,今天她真的很想休息,可是拒绝丈夫又于心不忍。

    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到底,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瑞玲心中忽然浮起这个问号。夫妻双方做爱的频率“要求”不一致,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夫妻之间有行房的“义务”,那么相对地就是有要求做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有“拒绝”做爱的“权利”;如果做爱只是义务,那么夫妻做爱就容易流于“例行公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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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恋专家文浩教授指出,婚内性生活趋于平淡,可说是人类行为的常态。面临这种趋势,许多夫妻会采取某些相应行为,以增加性趣。文教授认为,如果平淡化意味着婚内性生活的不协调,则属异常的质变;此时夫妻双方若不能坦然面对问题,互相沟通与调适,则平淡化的现象将可能成为婚变的信号。

    “婚内性生活不协调,如果因平淡化所引起,则应设法培养婚内生活情趣。学习推陈出新的性爱艺术,例如换一套性感睡衣,偶尔到外面过夜或者尝试一下小别胜新婚。现代人为了‘拯救’平淡的性生活,各有各的办法。”文教授说。

    然而对于不是忧虑性生活平淡化,却是受不了“高潮迭起”做爱“频繁化”的一方,是否有拒绝的权利呢?夫妻双方对行房“频率”需求不同,实在不能归咎与怪责配偶的不是。如果妻子有拒绝做爱的权利,相对地丈夫也有“要求”的权利。

    我们常说,男人在沟通中注意一句话直接的意涵,女人则倾向于聆听言语外的指涉;但是从恋爱的开始,我们向来有一种想法:女人说“不”,就是“要”。如果男女双方对“要”与“不要”的争议,当真只是认知上的误解,那么只要“解释”清楚,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要是夫妻之间对“做爱”的频率要求,实在南辕北辙,那么难题的化解就比较费周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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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他?实在不忍心。答应他?又委屈自己。相对于“被要求者”,其实“主动者”也有难题。

    勉强她?不忍心。

    不勉强?却也委屈自己。

    心理分析宗师弗洛伊德曾经喟叹,不知道女人到底要什么?然而不只是女人,两性之间应该深刻地“互相”了解,我们真的必须知道,男人到底要什么?

    根据金西博士的性学调查发现,美国大约1/3男性已婚者,1/5女性已婚者,曾有过婚外性行为。国人在这方面的真相如何?虽然缺乏可靠数据佐证,但随着生活水平与女性意识的提升,婚后性生活品质的确越来越受重视。在旧社会中,性生活平淡无奇并不构成问题,能否生育才是至关重要的;但在现代社会,夫妻双方都在意能否享受性的乐趣!

    据调查研究显示,婚内性生活的自然量变曲线,呈缓步下坡型。平均每周次数从二三十岁的每周三四次,递减到五六十岁的每周一二次。婚内性生活的质变态势,可分为下列三项:

    1.男性较主动、较早也较快享有性高潮;女性则较晚体会高潮,许多等到30多岁才有,而且此时性欲往往较丈夫强。

    2.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各种传统禁忌的减弱,越来越多夫妻尝试性爱姿势与技巧的变化,例如女上男下等。

    3.性生活不协调。夫妻双方对做爱频率的要求不一致,以及性功能障碍,这两大问题有可能导致外遇和离婚的结局。, 百拇医药(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