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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78827
就医需懂法(35)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1日 《开卷有益·求医问药》 20105
     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如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律师同志:

    某患者是航空公司的机长,因为左眼受伤到某市级医院就诊。经过医院检查,被确认为左眼巩膜裂伤,医院决定行巩膜裂伤缝合手术,患者单位的领导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同意施行“巩膜裂伤缝合术”。医院在施行手术的过程中发现:左眼上直肌止端前有一“L”形巩膜伤口,3×5毫米大小;上直肌止端后7~8毫米处有一处巩膜裂伤,斜行向下延伸,难以暴露其终端,伤口缘内卷。手术中,医生摘除了患者的左眼球。但是,在眼球摘除之前和之后均无患者和患者单位的签字,摘除的眼球也没有送病理检查。

    据主刀医师陈述:在手术中,眼内结构看不清,眼球塌陷,眼内容物溢出,测试无光感。但上述内容在原始病历中并无记载。患者说,他在手术过程中听到如下对话:“角膜怎么样?”“角膜是好的”,于是眼球被摘除了。但是,在患者是否同意摘除眼球的问题上,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主刀医师说,当时患者已经口头同意摘除眼球,是在摘除后后悔了才没有事后签字。患者说,他在回答医生的问话时讲自己是飞行员,摘除眼球的事不能自己做主,需待单位其他领导来了以后才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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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球被摘除后,患者认为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律师解答: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有权知晓与自己的诊疗护理相关的情况,并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护理措施予以认可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知情,其次是在此基础上的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对自己的疾病、医务人员的诊断分析、医疗费用、检查项目、治疗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制度等有权进行了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详细、真实的予以告知。在知情的基础上,患者有权进行选择,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的措施。例如,《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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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医院决定给患者实施巩膜裂伤缝合术,患者的单位领导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同意进行该手术。因此,可以认为患者一方已经了解了巩膜裂伤缝合术的情况,也同意医院施行该手术。医院本应当给患者实施巩膜裂伤缝合术,但事实是,医院给患者实施了眼球摘除手术。这既没有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也没有得到患者单位的签字同意,违反了术前签字制度。术前签字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患者因行使知情同意权而承担手术的风险。当然,医疗活动是一个复杂的活动,在手术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出现新的情况而改变原有的手术方案,但在情况并非十分紧迫危险,患者有同意与否的行为能力时,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即使患者无法表示同意与否,也应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单位的同意。本案中,患者是有行为能力的,而且患者是一名飞行员,失去眼睛意味着将结束他的飞行生涯,因此在摘除眼球前,医生更应征得患者的同意。综上所述,医院应当为擅自施行眼球摘除手术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性很强,且患者处于需要救治的地位,患者相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言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需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端正服务态度,增强患者权益意识,在给予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信息,陈述利弊的基础上,一旦患者和家属作出选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尊重患者和家属的选择。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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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病历?对病历的管理有何规定?

    律师同志:

    一位女士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而受伤,住进了一家医院治疗,医院为她施行了手术。在治疗期间,医院共对患者进行了三次摄片诊断。不久,交警部门为了进行交通事故处理,通知患者进行伤残事故鉴定。为此,患者的家属到医院取摄片,但医院的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患者最初拍摄的摄片已经遗失,医院的医务处开具了书面证明确认摄片遗失的事实。不得已,患者只得重新拍片。后来,患者的伤情经某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患者的左股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已经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患者认为,由于医院把她的摄片丢失,致使她重新拍摄的摄片无法反映她的真实伤情,使她本来至少构成七级伤残的伤情目前只能被评定两个十级伤残,造成患者向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赔的档次下降,给她造成了损失。患者与医院进行交涉,却没有任何结果,于是患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承认,医院的医生把患者的摄片借出后,因为保管不善而丢失。但是医生丢失的摄片与患者伤残等级的评定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不会因为摄片的丢失而导致伤残等级降低,所以不同意给予患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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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答:

    本案是一起因为医院丢失患者的X线摄片引发的医疗纠纷,患者认为医院丢失摄片影响了其伤残鉴定等级,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X线摄片是病历的一种,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是患者健康情况的档案,它不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的依据和医学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料,还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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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本案中,医院因为其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摄片遗失,给患者造成了损失,医院已经违反了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拇医药(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