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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应当如何支付?
http://www.100md.com 2012年5月1日 《开卷有益.求医问药》 2012年第5期
     律师同志:

    某患者因患甲状腺肿瘤去某中医院下属的老专家专科门诊就医,由某老中医负责诊治。患者按照医嘱按时服用医生配制的中药汤剂,共服用处方中每次含30克“黄药子”的中药汤剂42剂。后来患者突发严重的黄疸症状,虽经诊治,但病情未见好转,于是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患者的病是药物性肝炎,处于重症肝炎阶段。后来虽经医院治疗,患者终因肝肾功能坏死,中毒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患者的家属以医生用药不当,处方中“黄药子”用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直接导致患者严重肝损伤致死为由,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退还患者支付的医疗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案件开庭审理后。医院的代理人调阅了患者有关的病史,经研究后认为医院是有责任的。在法院主持下,医院支付患者家属8万元赔偿费并承担一半诉讼费,当庭履行完毕,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中医院的医生,其处方中“黄药子”用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导致患者严重肝损坏而死亡。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当庭支付患者家属赔偿费,案件终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采取分期计算、分期支付的方式虽然会较为准确,但是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患者一方往往担心将来拿不到赔偿款,医疗机构也会感到不便,要花费时间和人力来专门处理分期赔偿款的计算和给付,这也容易使医疗事故的赔偿久拖不决。采用一次性结算的方式给付医疗事故赔偿费用,虽然不是十分地精确,但是操作简便,可以及时处理医疗事故,方便医患双方,有效防止医疗机构拖延给付赔偿费的现象,打消了患者一方的顾虑。实践证明,采用一次性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百拇医药(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