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和美国警察说话”
在电影《不见不散》中,葛优的一句“美国警察可真开枪!”生动地描绘了美国法律赋予警察的极大权力。在美国,当面对警察执法时,要听从警察的指令,否则很容易被控妨碍执法或是蔑视法律,从而遭受到严重的后果。如有不满或是不服,可以上法庭由法官来裁决。警察指控别人犯罪很容易,但是一般人指控警察犯罪却不那么容易。
早在1982年,哈罗诉菲兹杰拉德案就确定了一个“有限豁免”的原则:只要警察有理由认为他的执法行为合法,他就不能被起诉。这个标准很主观,给警察很大的解释空间,允许他们在第一时间内制服嫌犯。
美国警察很“自由”
美国警察的权力很大,原因是他们有执行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警察可以自主决定他们在执行具体法律时将采取何种程度的行为,他们可以自主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哪些法律。
美国警察自由裁量权最早出现在1909年,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戈旺诉史密斯案时,提到了警察自由裁量权。但直到二十世纪50年代晚期,警方才正式声称警察在履行警务职责时拥有自由裁量权。联邦最高法院在此后的判决中也进一步确认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现在大多数美国警察在履行日常事务时行使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警察有选择地执行法律。美国是世界上法制最健全的国家之一,警察需要遵守的法律很多,极为繁杂,完全执行法律也不可行,现实情况必然是有选择地执行。这样一来,使得警察在日常行动中既不受行政监督的约束,也不受司法审查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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