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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79667
私自出诊也是非法行医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17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07年第10期
     案情回放

    2004年4月15日10时许,长丰县某乡农民李某因身体不适,到无证行医的沈某处就诊。会诊断为感冒,给予输液。15时,回到家的李某上厕所时突然摔倒,四肢瘫软。其家人再次邀沈某治疗。后李愈感不适,沈某决定停止输液,并注射1mg肾上腺素,李出现呕吐。当晚7~8时,沈某向该乡卫生院医生叶某家打电话请求援助。叶某为李某查体后,认为其缺钾,给予补钾。次日16时李某死亡。经长丰县法医鉴定,死因为小脑出血。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称:沈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336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叶某身为执业助理医师,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35条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叶某虽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出诊,并发生在非法行医场合。两被告人在对患者未经确诊的情况下用药,虽然药物与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客观上延误了病情,其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联系,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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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叶某犯非法行医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处罚金2000元。律师点评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属《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lO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明确地指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

    本案中,沈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确凿无疑。其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虽经过相应培训但仍不具备起码的医学知识,其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和预测是片面的,处理方法也是机械的。患者虽死于自身疾病,但沈某为其注射的肾上腺素可以明显升高血压,加快脑出血过程。正是因为其非法行医行为导致患者失去了正规治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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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某虽为乡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但他为患者的诊疗行为未经单位批准,且发生在非法行医的场合。在为患者诊疗的过程中未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妄下判断,致患者丧失治疗机会。法院以非法行医对二人进行判决是正确的。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刑法》第335条中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为获得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包括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非法行医罪则为一般主体即凡依法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均可构成,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其次,客观行为后果不同,后者只要非法行医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而医疗事故罪则要求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而这些严重后果只有在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时才构成犯罪。非法行医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要求必须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也可以是因医疗条件和设备不符合国有规定的基本标准等原因导致的。, 百拇医药(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