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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45471
生命无价 法律无情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1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08年第5期
     “家属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事件归纳起来,争议焦点主要是:①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是否可以在患者家属不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或签字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②患者家属不签署意见或不同意手术,发生了不良甚至死亡后果,患者家属是否应承担责任。③“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否为格式合同,是否应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医疗机构不具有强制医疗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一条规定的实质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就医权”。就医权包括知情同意权、知情选择权等,也就是说患者有权决定是看病还是不看病,是手术还是不手术,即有处置自己身体直至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强调了患者就医过程中的权利,就医的权利应由患者及其家属来行使,而不应由医院代替患者做出决定,除法定情形,例如传染病、精神病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医疗机构没有权力强制患者诊治疾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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