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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71605
“不可抗力”下的医疗责任免除
http://www.100md.com 2008年8月1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08年第15期
     编者按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特大地震灾害。这次灾害造成数以万计的群众受伤,而这些受伤的群众大都出现了“严重骨折、患者肢体坏死”等症状,需要紧急处理,但是被救治者的家人和亲属,要么在地震灾害中死亡,要么已经失踪,而其本人也可能已经处于“昏迷或神志不清”的状态,无法对如此“重大决定”做出判断。而病情的危机性,又迫使医疗救护人员不得不马上进行治疗。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救护人员如何应对如此“突发事件”?也就是说,医疗技术人员如何才能既挽救被救治者的生命又不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医疗责任?此外,一些头部重伤且处于昏迷状态的被救治者还需及时给予手术,在这种特殊情况,对被救治者的知情权如何保障?

    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在医疗实践中,法律已经规定了属于法定免责的事由和项目,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很好的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不可抗力 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我国民法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性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无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看出,该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

    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到,“不可抗力”原则在各个“专业法规”中都有相应的体现和规定,当出现“紧急事件”后,救治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符合患者最大利益”的原则,“临机处理”病情,以救治伤者。因此,地震中的医疗救治人员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免除其医疗责任。

    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如果医疗人员在突发事件中,急救行为是正确和成功的,但是,由于并发症而导致患者不良后果。那么,并发症的出现是否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呢?

    首先,医院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院有对患者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同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在“危重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的生命是可以不通过签字确认的,如果患者的情况好转足以判断“重大决定”,则可以通过事后确认的方式补充相关的文书,包括对并发症和不良救治后果、治疗方式的告知等。

    第三,医院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第四,医院有对患者的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医院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救治的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上述四点,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及时;治疗系统、得当;对并发症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并发症时及时对症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医疗机构就可以积极主张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

    以上的分析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在医疗事故的判定和处理中适用的,如果当事人以人身伤害、医疗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则适用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定。, http://www.100md.com(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