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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81071
与转诊相关的免责事由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0月30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41期
     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医院转诊可以主张免责的事由包括:在已向患者尽到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患者理解告知却不同意转院。不同意转院的原因是多种的,如医疗机构是单位定点医院,患者转院则产生相应的报销等问题,临床实践中,这是患者不同意转院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在这种患者知道医院没有治疗能力却不同意转院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患者自行承担,不应以医疗机构未尽转院义务为由,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强调转诊义务时,也要防止医疗机构以转诊为名的另一种现象,即具备治疗能力,但患者病情危机,医疗机构治疗怕承担责任,以自己没有治疗能力为由劝导患者转院。如患者因转院过程影响治疗、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患者病情已经无法承受转诊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不安排其转诊,而应通过联系有关专家来院会诊,寻求更优的诊疗方案。患者就诊过程中形成的病历资料、检查记录、能够证明患者当时身体情况的可成为转诊的客观阻却事由,从而成为患者或其家属主张医疗机构疏于履行转诊义务时的有力抗辩。

    (《医事法》 王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