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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78348
避免婴儿“不当出生”医疗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2月5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45期
     关于“不当出生之诉”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基本上可以界定为“产妇在孕期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胎儿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未能发现异常,产妇产下先天缺陷的婴儿,婴儿或其父母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随着高科技在医学诊断上的应用,B超、彩超、三维彩超也广泛运用于孕检,在先进医疗器械的帮助下,一些先天残疾的胎儿早期即被筛查出来。但是婴儿不当出生的例子在全国时有发生,尤其表现在肢体缺陷等。为此,有的父母认为残疾孩子的出生,系产前检查不合格和保健医疗机构过失造成,从而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医疗机构在检查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才能最大可能避免残疾儿的出生。

    王雨 医务人员督促孕妇定期检查并完成所有项目

    孕期检查包括早期、中期和晚期。随着产程的不同,B超检查的项目也是不同的。在二级医疗机构使用普通B超、彩超检查能显示胎儿、胎盘及羊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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