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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74804
医方举证不能导致诉讼无力
http://www.100md.com 2011年3月26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1年第12期
     案例回放

    2009年7月23日8:00顾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大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为其开了药物并安排在急诊室输液,但顾某见医院人太多,就拿着配好的药液到家门口的社区医院输液。顾某输液后起身要离开时,突然出现心慌、大汗,随即被转送到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随后,患者家属要求社区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但社区医院认为,该药液为外院所配,本院对顾某在输液前的皮试反应为阴性,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不当和任何过错。

    尸检结论:死者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在外院所配药液拿到社区医院输液,输液时未讲明自己的病情事实,有一定的责任。医方举证时,只提供了死者顾某到其医院治疗的处方及所用药品的说明,但未能提供输液所用药瓶及输液器材、输液记录,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社区医院赔偿患方5万元。

    律师分析

    输液发生反应 处置应遵循法律应急预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结合本案,患者顾某输液后出现心慌、大汗等不适症状,医务人员只顾考虑向上级医院转诊,却忽略了按法律程序封存现场实物,结果在诉讼中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境地。

    这个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实践中,患者输液过程中出现意外状况时有发生,医务人员往往能做到在第一时间将其转送至大医院,但如何按法律程序封存现场实物往往会有所疏忽。笔者认为,一旦发生输液反应,医方应履行好以下义务。

    发生输液反应时的法律应急预案:

    立即停止输液并保留静脉通路,改换其他液体和输液器。

    报告医生并遵医嘱给药。

    情况严重者就地抢救,必要时行心肺复苏。

    记录患者生命体征、一般情况和抢救过程。

    及时上报医院相关部门。

    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对输液器具和余留药液进行封存,患方有异议时,及时送检。

    医方应事先取相同批号的液体、输液器和注射器先行送检,以做好诉讼准备。

    转诊应履行法定义务

    社区医疗机构在患者转院过程中还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抢救急、危、重患者,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史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实践中一些医务人员往往只顾开转诊单,而忽略了上述医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甚至有的让患者自行去上级医院就诊,结果在转诊途中出现严重后果,首诊社区医院当然难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7条也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拇医药(徐青松 肖洁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