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雕细琢“不能取得患者家属意见”
主 持 人: 王夏玲讨论嘉宾:北京医院医务处 魏亮瑜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童云洪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 徐青松
实践中,对《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各方看法不同,如果患者昏迷或处于不能表达意愿状态,患者家属又拒绝在知情同意书或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既不表示拒绝也不表示同意,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不能取得患者家属意见”呢?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此我们邀请了律师讨论,一起听听他们的意见。
魏亮瑜 家属在场而不表达意愿,不属于“不能取得患者家属意见”
上述情况不属于《侵权责任法》里的“不能取得患者家属的意见”,法条释义里面说的很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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