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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疏于管理,需为“伤不起”买单
http://www.100md.com 2013年6月4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322
     患者入院就诊,在洗手间不小心滑倒摔伤;患者住院,贵重物品在病房丢失……类似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给医院敲响警钟,也引发人们对医院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类问题的关注。本期,我们将通过介绍医院在患者安全保障方面疏于管理的几个例子,来提醒医疗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

    1 仅有“警示”,不能免除安全瑕疵责任

    [案情]张某因糖尿病复发住进某中心医院内科病房治疗。住院第4天19∶00,张某饭后走到一楼门厅时正赶上服务人员擦洗地面,并设有“地面湿滑,小心通过”的提示牌。尽管张某小心行走,可因身体稳定性差而摔伤。事后。张某要求医院承担治疗摔伤的全部费用。医院认为,擦洗地面时已经设立了警示牌,没有过错,更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设警示牌可否免责?

    [分析]警示牌毕竟只是一种提示,并不具有防滑功能。其地面湿滑危险程度并未因设有警示牌而降低。医院未能采取进一步有效防范措施,如铺上纸板、胶垫、地毯等防滑物,其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相应的过错责任通常约为10%~30%。

    2 特殊患者之特别注意义务责任

    [案情]56岁的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最近因病情复发被送进某专科医院接受封闭治疗。1周后转入开放病区第2天18∶00,因陪护的亲属离开一会儿,汪某从病房走出,来到走廊西侧通往楼顶的铁门前,见门锁处于未锁状态,将门打开,来到病房顶楼,从楼顶跳下身亡。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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