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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23051
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患者获赔57万
http://www.100md.com 2013年7月30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330
     【案例回放】

    2008年1月,孙某因车祸就诊于市某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闭合性骨折,医院为孙某实施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孙某持续高热,经医院采取抗感染治疗,体温仍未能降至正常。

    3月初该医院为孙某做了诊断性穿刺,结果为“葡萄球菌感染”。经半个月治疗仍未收到任何效果。之后孙某转到省某医院骨科,诊断为“低毒性骨感染”,经多次手术,体温降到正常,但骨折仍不能愈合。2011年10月孙某出院,病情有所好转,但需借助双拐行走。

    随后,孙某将市某医院告上法院,法院委托太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为:本病例诊断明确,患者具有手术治疗指征,但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左股骨系潜在开放性骨折和最终的骨感染有一定关系。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孙某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闭合性骨折的诊疗常规,应待全身情况好转后再择期手术为宜,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最后判定由医院赔偿患者5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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