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社区医师》 > 2016年第19期
编号:12965461
诊断、治疗,一错再错,医院终判赔
http://www.100md.com 2016年5月14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6年第19期
     案例回放

    患者王某,2013年3月底因感觉腿部疼痛,伴行动不便,于4月初到云南某三甲医院检查,病情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区病灶、骨质破坏,性质待定。2013年4月底,患者在家中打扫卫生的过程中不慎滑倒,后被120急救车送往昆明某骨科医院治疗。患者及家属将月初在云南某医院的检查报告及病历资料都给了门诊首诊医生,门诊医生以“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将患者收住院,并于2013年5月1日对患者行“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铜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患者于5月12日出院。患者出院20天后到该院复查,但该院并没有对患者进行相关补充检查,也没有在专家会诊的情况下,便决定给患者用石膏固定处理,并要求患者回家休养45天。患者因石膏固定坐卧受限,臀部出现严重压疮,身体及精神较差,于2015年6月28日再次入住昆明某骨科医院。该院骨伤科申请院外专家会诊,会诊意见:“本院术前及术后X线片提示左股骨粗隆部有骨质改变。根据病史、体检及各时期各种辅助检查。初步诊断:①左股骨粗隆部病理性骨折;②左股骨粗隆部肿瘤,转移性?原发性?处理:①全身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排除转移瘤;②必要时局部活检进一步明确诊断;③目前暂时对症支持治疗。”此时,昆明某骨科医院才发现其骨科之前对患者王某病情诊断及治疗的错误。患方要求转入成都军区昆明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患者转入成都军区昆明某医院完善检查后,院方建议患者至肿瘤专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7月27日,云南某肿瘤医院以“左股骨纤维肉瘤”将患者收入院,患者病情诊断为左股骨粗隆纤维肉瘤转移Ⅳ期,存在化疗指征,给予化疗,但患者王某仍于2013年10月5日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将昆明某骨科医院告上法院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40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