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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监控录像的那些事儿
http://www.100md.com 2016年5月21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6年第20期
     临床实践中,常有这样的事例发生。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患者家属一旦对医院诊疗不满,未经院方同意,就自己私自进行录音录像,遭遇医方阻拦,动不动就要求医院交出视频监控录像。此前发生的“北医三院产妇事件”也是如此,医患发生纠纷后,患方要求医院公布视频监控录像以澄清事情真相,医方不同意,双方发生激烈争执,之后警方调取了相关视频,但未向公众公布视频情况,从而引发网上各种声音混杂,甚至披露出来的相关信息已经偏离了核心事实本身。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引出了几个问题亟需厘清:患方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对医院安装视频监控是否有相关规定?若医方安装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保存期应为多长?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患方是否有权要求调取医院监控录像?调取的法律程序如何?医方拒不提供视频资料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患方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很多人眼里,私自录音录像就等于是偷录偷拍,这样的资料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它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以举证为目的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然而,实践中,被录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除非傻子,人家才会同意录音录像。

    然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根据该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推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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