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年世界》 > 2016年第4期
编号:1736339
退休后遭遇职业病纠纷,用人单位难辞其咎
http://www.100md.com 2016年5月6日 老年世界 2016年第4期
     杨学友

    职业病不仅“造病”时间长,而且潜伏期更长、往往在劳动者变更、离职或退休多年后才被发现。因此,一些无诚信的用人单位对事后出现的职业病以种种理由一推了之,拒绝担责。下面案例告诉劳动者,至少五种推诿扯皮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责任!

    一、未办工伤保险,最后单位担“优先”责任

    [案例]农民工老梁于2010年4月到A煤矿从事技安、掘进工作。2012年又转到B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B煤矿未为老梁办理工伤保险。半年后,老梁因身体不适自动离职。2013年6月11日,老梁参加职业病鉴定,被确定患二期尘肺病。老梁找到B煤矿要求按职业病标准享受相应待遇。B煤矿提出,老梁所患职业病系先前的用人单位危害造成的,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A煤矿)承担责任。

    [分析]《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据此,老梁可选择B煤矿为被申请人,要求其按职业病损害之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366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