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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41694
病历失误导致患者损失,谁来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16年6月21日 老年世界 2016年第6期
医方,医疗事故,经济损失
     杨学友

    2014年7月,马大爷散步至一十字路口时,被周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就此案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先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大爷无责任。马大爷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被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双眼晶体脱位、左眼网脱。在病历第4页中,有“马凡氏综合征?”字样记载。但整个治疗过程中,医方并未针对马凡氏综合征进行相应的系统检查与治疗。事后,马大爷与周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经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申请人左髋、左踝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对于马大爷左眼部伤情的鉴定,依据医方病历内有“马凡氏综合征?”的记载,其鉴定意见认为,由于“马凡氏综合征”属于先天性眼部疾病,申请人左眼部的伤是先天性疾病造成的,而非交通事故造成。这样的鉴定导致马大爷左眼部所受的伤害无法得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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