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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40068
电子证据同样有效
http://www.100md.com 2019年8月6日 老年世界 2019年第5期
手机短信,关联性,借款,借款利息未约定微信记录成证据,短信合同亦有效按约履行没商量,没有打借条,录音“帮”讨债
     张兆利

    时下,诸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已由电子载体取代了书面文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为8种证据之一。最高法关于民诉法的解释则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规定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些规定提醒老年朋友,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微信等聊天工具进行民商事活动时,要注重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借款利息未约定 微信记录成证据

    案例: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随后,李某补写借条一份但未载明利息事宜。在此期间,胡某通过微信聊天,言明双方曾约定的利息情况,李某文字回复认可。后胡某在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判决李某归还胡某欠款并按约定计付利息。

    说法: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如果意图使其成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1.真实性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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