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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7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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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1日 《健身科学》2006年第3期
     [新法速递]

    生命重于一切 立法更重人权

    面对违章者驾车逃跑,如果你是交警你怎么办?如果我是交警,我肯定会追,不追不是失职么,领导会批评,群众会骂。从个人利益讲,不追罚款从哪出,不追怎么能让他认识我,不杀一怎能儆百,那样交通秩序不就乱了。

    正是这些想法,面对违章逃跑,绝大部分交警会驱车追赶,由此造成大量车毁人亡的惨剧。血的事实,引起了社会的争论,也引起了执法者的反思。人们开始衡量200元,甚至50元的罚款,同一条生命的失去,孰轻孰重,公权是否可以肆意的剥夺私权。

    1994年《国家赔偿法》公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确立了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法律理念。之后,在行政和刑事立法中,确立了私人债权、公民获赔偿权优于国家罚没的私权保护制度。

    2005年底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就应否追逃做出了明确的答复,不准再追逃。第十一条(三)即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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