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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6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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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9年4月1日 《健身科学》 2009年第4期
     [新法速递]

    二级以上医院增设重症医学科

    2009年1月19日国家卫生部公布,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增设重症医学科目的是为解决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科研。

    按卫生部的通知规定,重症医学科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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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症医学科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案例分析]

    合法惩治不孝子

    张东来和老伴膝下有一子两女,儿子从小到大一直都让老头疼爱有加,可儿子对老人却不孝顺。平时儿子根本不来看老人,拿老人自己的话说,自己也是发贱,不仅总想儿子,也想孙子,可这儿子和孙子就是在老人一再打电话的情况下也不来看看老人。年前老头病重又住院了,儿子连到医院看一眼都没来看,母亲去找儿子理论,反遭儿子一顿骂,更别指望其拿医药费了。现在老人真是伤透了心,于是同老伴写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老人名下的两处公房(两处一样大都是23米),现老人住的一处给长女,另一处给次女(此房在2007年已更名给次女,原因是次女离婚一个人住在该房多年,另外更名后次女可以报销包烧费)。儿子知道了遗嘱的事,反倒没皮没脸的来作闹老人要房子,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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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例涉及遗嘱中公房的处理问题,现实中这样的情况不少,如何处理真还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审判实践普遍确认,虽原福利分房不同于市面的租房,国家作为所有权人一般不收回,现在大都通过买断产权的房改方式变为私人全产权。但公房买断前所有权属国家,承租人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公产房不属私人财产,所以个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无效。

    从此,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中老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两处公房是无法律效力的。那么老人的意愿是否就实现不了了呢,也不是。基于上述公房处理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遗嘱中提到的两处公房应分别做出认定,老人不想将房给不孝之子的目的可以实现。

    公房承租的条件是承租人无住房且长期在承租房内居住。此时,次女离婚后无房居住一直住在该房中,由此可见承租人从老人变更到次女名下符合承租公房的条件。基于父女的关系和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次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情况下,次女和父母就形成了扶助关系,父母将公房给次女居住并变更由次女承租,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次女取得公房的承租权也是合法的。此房已变更由次女承租,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老人即不再享有该房的承租权,所以不能视为是老人的房产进行遗嘱处理,做为儿子也无权主张任何权力。

    现老人居住的公房因是国家所有的财产,不属老人的私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因此老人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理,儿子也不可按继承法主张分割。司法实践中,此类公房在老人不在世时处理办法是确认接续承租人,接续承租人确定的原则会考虑老人的生前意见,因此老人将现住的公房给大女儿的遗嘱内容,很可能成为法院确认接续承租人的重要依据,法院极可能基于惩恶扬善维护社会道德的法律精神做出判决。

    由此可见,老人的儿子基本不可能得到两处房产的承租权,按承租权享有私产买断权的实践操作办法,将来老人的两个女儿可以将承租房买断为个人私产,实现全产权。至此从最终的结果看,房产不给不孝子的意愿是可以实现的。, http://www.100md.com(黄正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