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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09837
儿子去世后儿媳无赡养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月1日 《生活之友·益寿文萃》 2011年第1期
     问:我是一位71岁的孤身老人。3年前丈夫去世后,我的两个儿子共同协商约定,我的生活费用由他们承担,每月各给150元钱和20斤粮食。3个月前,我大儿子因突发急病去世,此后大儿媳每月只给我20斤粮食,再也没给过赡养费。我可否告她,要求支付赡养费?

    答:你不能要求儿媳支付赡养费,因为婆婆与儿媳之间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l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而本条法律所说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包括儿媳、女婿。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公、婆婆负有赡养义务。

    你虽然没权要求儿媳尽赡养义务,但若你儿子去世后留有遗产的话,你可对其遗产主张权利。而且,你与你儿媳、你儿子的子女均属于同—顺序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据《中国老年》 文/锦州市检察院 杨学友),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