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加工出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药品加工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加工出口,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依法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使用境内或境外生产的原料药、辅料、裸包装制剂或包装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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