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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66891
政策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1日 《医药世界》2004年第6期
     欧盟传统药品法生效 中药出口再添紧箍咒

    广受中国医药业关注的欧盟传统药品法已于2004年4月30日生效。欧盟各成员国将在药品法生效后的18个月内(至2005年10月),根据本国情况将欧盟传统药品法纳入本国药品法规加以实施。有关人士指出,欧盟传统药品法生效后,一系列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将同时适用于传统药品的生产、进口和批发,这将对我国中药进入欧盟市场产生长远影响。

    根据欧盟传统药品法规定,2004年5月至2011年4月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已经在欧盟成员国上市销售的传统药品可以按现行销售方式进行销售。过渡期结束后,在欧盟市场上从事中药批发必须申请药品批发营业执照、出口药品的生产厂家必须通过欧盟的GMP审查、欧盟的进口商必须办理药品进口许可证、出口药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欧盟药典标准。对进口药品,欧盟成员国的药品管理机构将根据欧盟药典标准进行质量鉴定。如果所进口药品没有被欧盟药典收载,则以欧盟成员国药典为准。如果成员国药典也没有收载,可以用其它国家的药典,如中国药典作为参考标准。

    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向社会作出8项承诺

    卫生部近日印发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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