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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研发机构如何与制药企业合作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1日 《医药世界》 2004年第11期
     药物研发机构与制药企业的合作模式即研产合作模式,在整个医药产业链上是极为关键的一环,合作模式的适当与否,对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目前有哪些模式?有何利弊?什么才是适当的模式?本文试图从不同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项目技术的一次性买断

    项目技术的一次性买断是目前研产合作模式中较常见的一种方式。研发机构在药物

    研发的一定阶段,多数在完成临床前研究、获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时,将项目技术一次性转让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后续的研发工作,直到获得生产批件。

    该种方式对企业来讲,风险小、选择空间大、后续的研发和市场的管理自主性强,但最大的问题是由于介入较晚,难以找到所谓的好品种,更谈不上什么“重磅炸弹”了。对于研发机构来说,也是一种较好的赢利模式,工作集中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可使自己的技术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但最大的困难是如何选择适当的品种,选择企业“青睐”的品种。因为对于研发机构来说,品种未能实现转让即意味着该项目研发的失败。

    这种松散的研产合作模式,优点是突出的,但缺点也是致命的,无论对研发机构还是制药企业,短期的生存尚可,谋求较大的发展几乎不可能。

    二、项目技术转让与提成

    该种方式是在第一种方式基础上的发展。除技术转让以外,研发机构在品种未来的

    销售额或销售利润中按一定的比例提成。采取这种方式可能基于以下原因:第一,研发机构看好该项目的未来市场,希望得到比一次性转让更多的利润;第二,项目投入较大,一次性支付费用,企业难以承受;第三,企业可规避项目后续开发可能带来的风险。这种研发机构全程介入的合作模式,研产结合较密切,有利于产品的前期研发,但后期的问题较多,主要在提成方面。首先是拿到提成的周期较长,从产品的研发、申报、审评,到产品的生产、市场和销售需要长达2-3年的时间。这对一个小型的研发机构来说是不愿或不能期待的。其次是在提成的操作上难以把握,利润的提成更是难以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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