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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66662
中药的保护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http://www.100md.com 2005年2月1日 《医药世界》2005年第2期
     编者按:本文介绍了适用于中药的七种保护方式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简要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国家秘密保护、商标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与原产地标记、专利保护、新药保护与新药监测、中药品种保护的特点,可供中药科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参考。

    (接上期)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与原产地标记的异同:①前者是针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措施,而后者则是应对国际市场的保护手段。②适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商品范围较小,适用原产地标记的商品范围较宽,后者包含前者。对于地道中药材(饮片)或以地道中药材(饮片)为主要原料药的中药制剂来说,两种保护方式均适用。③国家对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和原产地标记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质量、产品数量和产品包装标识等均实行监控制度,凡原材料、产品质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使用原地域产品名称、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④原产地域产品的产地名称、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从该特定地域转移到另一个地域,也不可以买卖,这是二者区别于商标的显著特点。

    专利保护

    专利是对创新者给予鼓励的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既保护专利所有者的利益,又鼓励公众使用创新技术。因此,除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给予保密外,所有专利技术都要向社会公开,以利于新技术的传播。我国自1993年1月1日起才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起步较晚,专利制度是否适宜于传统中药复方制剂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现行《专利法》的重要条款

    第2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22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4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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